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89號111年度附民字第92號111年度附民字第104號原告 劉志文
周芝琳 林國勝 被告 陳俊宏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簡字第10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原告劉志文、周芝琳、林國勝於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01號(原案號:111年度易字第234號)被告陳俊宏被訴詐欺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柏憲
法官黃夢萱法官蔡瑞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書記官呂姿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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