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023號原告 許清強 訴訟代理人 黃文崇 律師複代理人 謝岦峻 律師被告 許惠珍
林勝裕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楊玉珍 律師
陳柏宏 律師上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4月8日下午3時10分行言詞辯論,在本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美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書記官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