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交聲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交聲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5年度交聲字第468號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麻豆監理站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麻豆監理站民國94年12月16日所為之裁決處分(處分案號:麻監裁罰字第裁75-M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於民國94年9月27日17時20分許,駕駛牌照號碼J23-471號重機車,在麻豆176線18公里處,被警舉發「騎機車未戴安全帽」,經麻豆監理站以上開裁決書,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5百元,並因異議人逾期未繳納罰鍰而被麻豆監理站依上開裁決書逕行註銷駕駛執照在案,惟異議人並未收到上開裁決書之送達,該寄存送達顯有瑕疵,為此聲明異議,請撤銷駕照註銷之處分,改為處分繳納罰鍰。
二、按機器腳踏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5百元罰鍰,94年12月28日修正,95年7月1日施行前之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6項定有明文。又「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經主管機關裁決後逾20日未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或其聲明異議經法院裁定確定,而不依裁決或裁定繳納罰鍰或不繳送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依下列規定處理之:一、經處分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由公路主管機關逕行註銷。二、經處分吊扣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按其吊扣期間加倍處分;仍不依限期繳送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吊銷其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三、罰鍰不繳納者,按其罰鍰數額,易處吊扣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不依期限繳送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吊銷其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94年12月28日修正,95年7月1日施行前之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次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交通法庭認其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⑴、本件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於94年9月27日17時20分許,
駕駛牌照號碼J23-471號重機車,在麻豆176線18公里處,被警舉發「騎機車未戴安全帽」之事實,有臺南縣警察局94年9月27日南縣警交字第M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附卷可稽,該通知單並經異議人當場簽收在案,有其簽名可稽。
⑵、麻豆監理站於94年12月16日以麻監裁罰字第裁75-M00000000
號裁決書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5百元,並限於95年1月15日前繳納,逾期不繳納,①自95年1月16日起,易處吊扣駕駛執照1個月,並限於95年1月30日前繳送;②95年1月30日前未繳送駕駛執照者,自95年1月31日易處吊銷,並逕行註銷駕駛執照;③駕駛執照吊(註)銷後,自95年1月31日起1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並依規定將上開裁決書按臺南縣七股鄉玉成村52號之1寄送無誤,因無人領受而為寄存送達,並於94年12月21日寄存於七股郵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⑷、上開裁決書係於94年12月21日為寄存送達,則依行政程序法
第74條第1項之規定,於94年12月21日即已合法送達在案,,異議人未依限繳納罰鍰,麻豆監理站依法於95年1月31日易處吊銷駕駛執照,並逕行註銷異議人之駕駛執照,並無違誤。
⑸、又上開裁決書係於94年12月21日合法寄存送達在案,異議人
如欲聲明異議,應自94年12月21日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其遲至95年3月20日始向本院聲明異議,有其聲明異議狀及狀上之本院收文章戳附卷可稽,其異議權已經喪失,灼然至明,是本件聲明異議應予以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
交通法庭法官林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堂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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