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聲字第5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保全證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6號聲請人 王有利 上列聲請人聲請保全證據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曹瑞卿
法官張國勳法官許瑞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書記官黃貫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