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06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永裕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永裕於入監服刑之日起停止羈押。
理由
一、被告李永裕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2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由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108年9月24日經拘提到案,法官訊問後,業已坦承犯行,並有卷內相關證據資料可以佐證,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已曾於108年8月21日經拘提到案,法官當庭告知108年9月16日之開庭日期,被告無正當理由仍未遵期到庭,而再次被拘提到案,且被告自陳無固定住居所及工作,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將來之審判、執行,處分命被告自108年9月24日起羈押3月。
二、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6月、10月確定,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來函洽借被告送監執行,有108年10月7日雲檢永強108執3231字第1089028082號函1份在卷可稽,則被告於入監服刑期間,暫無羈押之必要,爰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1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簡伶潔法官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鄭蕉杏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