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70號原告 彭駿奕 被告 吳子涵 訴訟代理人 喬國偉 律師複代理人 林佳真 律師上當事人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此項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原告於本院106年度婚字第134號離婚事件民國106年9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提出反請求,訴請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萬元,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同日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有上開言詞辯論筆錄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孟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書記官施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