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2417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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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41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24179號債權人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零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如附表所示按月依當月未繳清金額不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5年9月6日
民事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9月6日
書記官蔡杰玲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當月未繳清金額│違約金│當月未繳清金額│違約金│├─────────┼──────┼─────────┼──────┤│1,000元(含)以下│無須繳納│80,001~100,000元│900元│├─────────┼──────┼─────────┼──────┤│1,001~10,000元│150元│100,001~150,000元│1,200元│├─────────┼──────┼─────────┼──────┤│10,001~50,000元│300元│150,001~200,000元│1,500元││├─────────┼──────┼─────────┼──────┤│50,001~80,000元│600元│200,001元以上│2,000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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