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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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簡上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67號上訴人 江明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詩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804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原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應為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1,000元,應再補繳納7,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蔡政哲法官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書記官林政彬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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