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簡字第328號
原告 林益 在
訴訟代理人 劉嘉堯 律師
複代理人 林辰燁
被告 吳明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月23日下午3時,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宣判,茲因本件有再確認被告陳福麟就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H部分地上物之事實上處分權或所有權之必要,而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再開辯論,並同時指定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