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3年度斗簡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簡字第328號

原告 林益

訴訟代理人 劉嘉堯 律師

複代理人 林辰燁

被告 吳明素

陳福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月23日下午3時,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宣判,茲因本件有再確認被告陳福麟就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H部分地上物之事實上處分權或所有權之必要,而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再開辯論,並同時指定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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