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上易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254號上訴人瑞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來 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 律師被上訴人久利氣體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松霖 訴訟代理人 謝嘉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一行關於命「被上訴人」返還;第二行關於應給付「上訴人」之記載,各應更正為「上訴人」;「被上訴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真真法官郭宜芳法官黃國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書記官史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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