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08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08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0818號債權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德 債務人 楊錦繡 債務人 楊麗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佰柒拾肆萬陸仟肆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