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3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3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32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鄭憲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肆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鄭憲陽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4年5月13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56,455元未給付,其中46,663元為消費款;9,044元為循環利息;74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532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鄭憲陽│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35%│││367元││5月14日││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鄭憲陽│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85%│││46296元││5月14日││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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