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4202號債權人鼎廬一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世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施純忠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為區分所有權人之釋明。
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書記官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