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4198號債權人龍邦綠園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進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臻誼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聲請狀末須加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不得以彩色影印代替)。
㈢債務人於102年7月至12月為區分所有權人之釋明。
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書記官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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