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4197號債權人 譚玉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楊家輝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支票號碼AH0000000、AJ0000000、AJ0000000、AJ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4件。
㈢票據號碼AJ0000000之支票背書連續之釋明。
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書記官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