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199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玉玲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劉玉玲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就被告劉玉玲部分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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