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東秩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東秩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裁定104年度東秩字第11號移送機關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被移送人 黃金德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信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金德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扣案含強力膠之塑膠袋壹只、開封之強力膠壹條及未開封之強力膠伍條,均沒入。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黃金德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4年7月7日16時10分許。
㈡地點:臺東縣臺東市○○路○○○號前。
㈢行為:黃金德於上揭時、地,將強力膠裝入塑膠袋內吸食,
員警查獲含強力膠之塑膠袋1只、開封之強力膠1條及未開封之強力膠5條。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證據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供述。
㈡勘察採證同意書。
㈢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證明書。
㈣現場照片3張。
三、按有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定有明文。查吸食強力膠或有機溶劑者,會產生興奮、幻覺及欣快感,覺得飄飄然可幻想許多影像及聲音,且對外界刺激極為敏感,容易衝動而產生偏差之行為;有時伴有噁心、嘔吐,而後隨之而來的是中樞神經抑制作用,症狀包括眩暈、運動失調、頭昏眼花、說話不清、失去方向感等,倘吸食量繼續增加,則會產生幻覺、妄想、時空扭曲等症狀,且其非「肅清煙毒條例」(現該條例已修正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或「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現該條例已修正為「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所指之毒品或管制藥品,是應屬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所規範之範圍。
四、本院審酌被移送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念及其於事後坦承非行,態度尚可,兼衡酌其品行素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情節及所生危害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裁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又扣案含強力膠之塑膠袋1只、開封之強力膠1條及未開封之強力膠5條均係被移送人黃金德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業經被移送人供述在卷,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之規定,均宣告沒入之。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楊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尹瑋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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