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重上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上字第314號上訴人乙○○
2樓被上訴人臺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 律師複代理人 吳泓峻 律師
王信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補償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10月31日上午10時5分在本院第8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景源
法官連正義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書記官秦慧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