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9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沒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淨重零點叁捌公克,空包裝袋重零點壹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經查:扣案之白粉1包經送驗,確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含包裝袋,淨重0.38公克,空包裝袋重0.17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1紙在卷可憑,是故上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無訛,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書記官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