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65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65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6547號債權人 張濬洧 債務人周思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下同)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㈣新臺幣(下同)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㈤新臺幣(下同)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㈥新臺幣(下同)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㈦新臺幣(下同)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㈧新臺幣(下同)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㈨新臺幣(下同)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㈩新臺幣(下同)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㈩新臺幣(下同)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下同)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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