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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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9號原告 潘方仁 訴訟代理人 李美寬 律師被告 黃福助
黃 陳秀香 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本院106年度自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因被告黃福助、黃陳秀香被訴部分,均經本院諭知無罪,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固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惟經原告具狀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依同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則就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蔡政佑法官陳柏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鍾宜君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