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周宜隆 律師再審被告華崴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鄭昱廷 律師
楊永成 律師複代理人 莊佳樺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9月2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9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9月5日
書記官簡青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