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交簡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交簡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簡字第11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八六○一號),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所載被告甲○○年籍資料「6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應更正為「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所載被告甲○○年籍資料「6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顯係「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誤寫,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報表在卷可稽,且此項誤寫因原判決尚有記載被告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不致誤認人別,自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依上開正確內容予以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9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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