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10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10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簡字第108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2373、26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甲○○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供他人非法使用,助長社會犯罪風氣及增加查緝犯罪之困難,致被害人遭詐騙而存入被告本案二金融帳戶之金額合計達新臺幣十五萬元,被告迄今仍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害,再兼衡酌被告本身並未實際參與本案詐欺取財之犯行、可非難性較小,暨被告前曾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之刑事前科素行(未構成累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何世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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