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智簡字第4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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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智簡字第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智簡字第4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74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幫助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聲請書犯罪事實欄第7行「提款卡」後加「及密碼」,及將第8、21行「 周靜雅 」均更正為「 周雅靜 」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甲○○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經此教訓,被告應知惕勵,信無再犯之虞,因認被告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前段、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柯志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