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3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三一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九八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燁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柯月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