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7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2737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楊志隆 債務人 蔡坤昇 債務人 何季卿
一、㈠債務人蔡坤昇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柒萬叁仟陸
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蔡坤昇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何季卿負清償責任。
㈡債務人蔡坤昇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捌仟捌佰陸
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㈢債務人蔡坤昇、何季卿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書記官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