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9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如無約定利率者,自到期日起得要求依年利率六釐計算之利息,票據法第97條第1項、第12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皆未載約定利率,又如附表編號1、2、4之到期日分別為民國94年9月20日、民國94年10月20日、民國94年11月20日,如附表編號3、5至9之到期日為民國94年12月20日,故聲請人所請利息超過法定利率及到期日前之部分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又按票據法第28條僅規定發票人得記載票據金額支付利息及其利率,並無違約金之規定,該條依同法第124條為本票所準用;票據上記載票據法所不規定之事項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復為同法第12條所明定,且依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本票聲請強制執行,類多不經言詞辯論,是否過高法院無從審酌,執票人除另以訴請求外,自不得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故本件違約金部分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本件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一、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書記官高建民┌────────────────────────────────────────────────┐│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6年度票字第616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台幣元)│││││├──┼───────┼─────────┼───────┼────────┼───────┼──┤│001│93年2月4日│12,000元│94年9月20日│94年9月20日│CH463552││├──┼───────┼─────────┼───────┼────────┼───────┼──┤│002│93年2月4日│12,000元│94年10月20日│94年10月20日│CH463553││├──┼───────┼─────────┼───────┼────────┼───────┼──┤│003│93年2月4日│12,000元│94年12月20日│94年12月20日│CH463554││├──┼───────┼─────────┼───────┼────────┼───────┼──┤│004│93年2月4日│12,000元│94年11月20日│94年11月20日│CH463555││├──┼───────┼─────────┼───────┼────────┼───────┼──┤│005│93年2月4日│12,000元│94年12月20日│94年12月20日│CH463556││├──┼───────┼─────────┼───────┼────────┼───────┼──┤│006│93年2月4日│12,000元│94年12月20日│94年12月20日│CH463557││├──┼───────┼─────────┼───────┼────────┼───────┼──┤│007│93年2月4日│12,000元│94年12月20日│94年12月20日│CH463558││├──┼───────┼─────────┼───────┼────────┼───────┼──┤│008│93年2月4日│12,000元│94年12月20日│94年12月20日│CH463560││├──┼───────┼─────────┼───────┼────────┼───────┼──┤│009│93年2月4日│12,000元│94年12月20日│94年12月20日│CH463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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