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492號原告 王義養
王義祥 王煥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吳錢 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
二、被告王吳錢之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及住居所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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