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3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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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346號原告 林盛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盛堂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
二、本件聲明僅為金錢請求,原告陳報狀「一併請求分割遺產」係合意?
三、被告林盛堂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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