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76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士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0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士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士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劉士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處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8年11月21日,附表編號2、
3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則均在108年11月21日之前,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均為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公共危險罪,其犯罪之態樣、手法及所侵害法益均相類似,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兼衡受刑人所犯各罪情節、行為人預防需求、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及相關刑事政策等一切情狀,為整體非難評價,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規定,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及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政偉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公共危險│公共危險│公共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併│有期徒刑6月,如│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易科罰金,以新臺│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有期徒刑如易│幣1千元折算1日│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年8月18日│108年6月21日│108年11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8年度│新北地檢108年度│桃園地檢108年度││年度案號│速偵字第3928號│偵字第24424號│偵字第32475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桃交簡字│108年度審交簡字│108年度審交易字││││第2177號│第330號│第95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0月21日│108年11月20日│109年5月15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桃交簡字│108年度審交簡字│108年度審交易字││││第2177號│第330號│第953號││判決├────┼────────┼────────┼────────┤││判決│108年11月21日│108年12月27日│109年6月16日│││確定日期││││├───┴────┼────────┼────────┼────────┤│備註│桃園地檢109年度│桃園地檢109年度│桃園地檢109年度│││執緝字第1623號│執助字第1796號│執字第1067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