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9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940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林彥甫 債務人 蔡昆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貳仟零參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參佰陸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當期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