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451號上訴人 高瑞蓮 即原告被上訴人 吳廷彥 即被告上列當事人間因104年度訴字第2451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人另請併補正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書記官簡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