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2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正宏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正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陳正宏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姚勳昌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卓佳儀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受刑人陳正宏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新臺幣50000元││├─────────┴─────────┼─────────┤││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編號3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犯罪日期│99.12.14│99.12.15│97.7.15│├──────┼─────────┼─────────┼─────────┤│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0年度毒│臺中地檢100年度毒│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49號│偵字第49號│第28619號、100年度│││││偵字第4540、5172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776號│100年度訴字第776號│100年度訴字第938號││實├────┼─────────┼─────────┼─────────┤│審│判決日期│100.4.25│100.4.25│100.9.5│├─┼────┼─────────┼─────────┼─────────┤││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776號│100年度訴字第776號│100年度訴字第938號││判├────┼─────────┼─────────┼─────────┤│決│判決確定│100.5.16│100.5.16│100.12.1│││日期│││(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否│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6329號│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087號│││├─────────┤│││編號3至8以100年執││││更字第337、337號之││││1核發指揮書│└──────┴───────────────────┴─────────┘
受刑人陳正宏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9月│有期徒刑3年10月│││(共3次)│(共2次)│││├─────────┴─────────┴─────────┤││編號3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犯罪日期│99.9.24至99.12.6│99.12.7至99.12.10│99.12.7至99.12.12│├──────┼─────────┼─────────┼─────────┤│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28619號、100年度│第28619號、100年度│第28619號、100年度│││偵字第4540、5172號│偵字第4540、5172號│偵字第4540、5172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938號│100年度訴字第938號│100年度訴字第938號││實││││││審├────┼─────────┼─────────┼─────────┤││判決日期│100.9.5│100.9.5│100.9.5│├─┼────┼─────────┼─────────┼─────────┤││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938號│100年度訴字第938號│100年度訴字第938號││判││││││決├────┼─────────┼─────────┼─────────┤││判決確定│100.12.1│100.12.1│100.12.1│││日期│(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087號││├─────────────────────────────┤││編號3至8以100年執更字第337、337號之1核發指揮書│└──────┴─────────────────────────────┘
受刑人陳正宏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1月│有期徒刑1年2月,併││││(共2次)│科新臺幣30000元│││├─────────┴─────────┼─────────┤││編號3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犯罪日期│99.12.8至99.12.11│99.12.13至99.12.14││├──────┼─────────┼─────────┼─────────┤│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28619號、100年度│第28619號、100年度││││偵字第4540、5172號│偵字第4540、5172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938號│100年度上訴字第│││實│││2305號│││審├────┼─────────┼─────────┼─────────┤││判決日期│100.9.5│100.12.22││├─┼────┼─────────┼─────────┼─────────┤││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938號│100年度上訴字第│││判│││2305號│││決├────┼─────────┼─────────┼─────────┤││判決確定│100.12.1│101.1.6││││日期│(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087號│字第1088號│││├─────────┴─────────┼─────────┤││編號3至8以100年執更字第337、337號之1核││││發指揮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