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98號原告 謝東霖 訴訟代理人 謝鴻鵬
廖文玲 被告 施建宇 兼法定代理 施光燿 人兼上二人共 尤敏香 同訴訟代理人共同 林維毅 律師訴訟代理人共同 劉思龍 律師複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明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書記官黃靖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