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22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楊晨輝
楊晨光 楊晨榮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 律師
王盛鐸 律師 蘇泓達 律師反訴被告即原告 洪振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反訴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反訴被告應同意撥付新臺幣(下同
)8,624,000元予反訴原告,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8,624,000元。
㈡反訴原告聲明第2項請求反訴被告應受領坐落臺南市○區○
○○段○○○○○○○○○○○○○○○○○○○○○○○號土地及同段3325建號建物,係請求反訴被告為一定之行為,屬因財產權涉訟,而上開不動產之買賣價金為8,624,000元,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624,000元。
㈢至反訴原告聲明第3項請求反訴被告給付違約金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㈣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248,000元【計算式:8,
624,000+8,624,000=17,248,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3,800元。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書記官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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