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緝字第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易緝字第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緝字第33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薛榮昌上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薛榮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薛榮昌前經本院訊問時,經本院諭知限制被告之住居地於新北市○○區○○里○○路○○○巷○弄○○號之3,並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000元,由被告薛榮昌自行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前於101年11月2日本院訊問時,當庭諭知應於
101年11月22日下午4時進行準備程序,被告屆時應準時到庭,並再以傳票通知具保人即被告應準時到庭,惟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再經本院拘提無著,顯已逃匿,此有本院101年11月2日訊問筆錄1份、傳票2紙、本院101年11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1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101年12月24日新北營新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所檢附之拘提報告書3紙、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1月25日新北檢玉往101助1839字第306272號函文所檢附之拘票影本共3份(含報告書、照片)等件在卷可稽,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齡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筠婷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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