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4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4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郭鈺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貳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陸仟陸佰叁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