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42號聲請人 黃士昌 相對人 羅登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曾於民國(下同)100年7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3萬元,並約定清償期為
100年10月13日,有如附表二所示本票一紙及借據為憑,再於100年7月1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為聲請人設定2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為100年10月13日)為擔保。詎相對人未依約還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陳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簿謄本、本票及借據各一紙等件為證,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附表一: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苗栗縣│卓蘭鎮│神明││501│建│696.49│20分之1││├─┼───┼────┼───┼──┼────┼─┼──────┼────┼──────┤│2│苗栗縣│卓蘭鎮│神明││504│建│1038.89│20分之1││├─┼───┼────┼───┼──┼────┼─┼──────┼────┼──────┤│3│苗栗縣│卓蘭鎮│明德││27│原│2439.14│20分之1││└─┴───┴────┴───┴──┴────┴─┴──────┴────┴──────┘附表二:
┌─┬───────┬───────┬───────┬───────┐│編│票據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到期日││號││(新臺幣)│(民國)│(民國)│├─┼───────┼───────┼───────┼───────┤│1│WG0000000│壹拾參萬元│100年7月13日│未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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