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268號原告三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榮郎 訴訟代理人 張元宵 律師被告良企機電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素媖 被告 陳俊男
陳香文 張智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其起訴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經本院於104年
9月18日命繳納裁判費2萬0,800元,原告已繳納,惟原告於10
4年10月1日擴張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3,0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萬6,0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萬0,800元外,尚應補繳25萬5,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書記官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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