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字第1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849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96年度執聲字第575號),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竊盜罪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受處分人甲○○前觸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94年3月9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7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於94年6月7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1年6月,聲請人以受處分人於執行期中,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的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處分。經覆核無誤,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陳玉雲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