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毒抗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毒抗字第263號抗告人即被告甲○○上列抗告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裁定(96年度毒聲字第45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伊已知悔過,不再碰毒品,且有正當工作,請從輕發落,給予自新機會云云。
二、惟查原裁定諭知抗告人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已詳述其理由(詳附件)。原裁定核無不當。本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郭豫珍法官莊謙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林旻弘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