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8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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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交聲字第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6年度交聲字第835號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異議人甲○○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民國96年9月6日所為之處分(彰監四字第裁64-G7AA1805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本案原舉發單位並未提供更具體、詳細之照片,依舉發照片觀之,何以本案車號第1碼之記載為「8」,而非「3」或「9」,本案僅據警員證稱車號並未記載錯誤即予裁決,然警員亦可能寫錯字,異議人深表不服,爰求為撤銷原處分等語。
二、按受處分人,不服公路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依法得聲明異議者自以受處分人為限。經查:本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之受處分人係「 王美娟 」,此有前開彰監四字第裁64-G7AA18050號裁決書1紙在卷可稽,而本件異議人甲○○並非受處分人,揆諸前揭說明,自非得為聲明異議之人,是以其聲明異議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交通法庭法官郭麗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書記官張子涵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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