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閆若涵
楊再發 張簡維平唐寶琴 柯淑娥 張國器 游雨 謝可真 林溱芸 前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展星 律師被告 魏曜笙
鄒慶芳 鍾怡枝 魏梓安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金訴字第44號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該刑事案件經本院判處被告魏曜笙有罪、被告鄒慶芳與鍾怡枝無罪在案,其中有關被告魏曜笙部分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至於有關被告鄒慶芳與鍾怡枝部分,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固應判決原告之訴駁回,惟因原告聲請就其2人與被告魏梓安之部分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爰就此3人部分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一併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秋宏
法官呂煜仁法官林孟皇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雅鈞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