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995號上訴人即原告 洪徐美枝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振堯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為新台幣(下同)2,503,440元,應繳裁判費為38,7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揚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書記官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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