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47號原告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井琪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苙森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76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9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40,501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00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書記官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