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梁文昀
被告 劉士賢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湖簡字第391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年
5月9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施月燿
法院書記官朱鈴玉
通譯陳怡晴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522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66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依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