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8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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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聲字第18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81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朝良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朝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洪朝良前犯強盜等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8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洪朝良業於民國101年12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6年1月1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任森銓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書記官陳武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