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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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二三號
原告台灣慧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安平 右原告與被告南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陳玉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蔡雨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