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七號
原告甲○○被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右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零伍拾捌元。
㈡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載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陳玉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蔡雨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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